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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串通投标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路**号**楼**单元**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道**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2020年7月27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案。2020年7月30日,龙南市人民检察院将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收到卷宗贰册。本院受理后,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初,赣州市**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将赣州**道路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工程总投资4645.10万元,投标保证金92万元。为中标该项目、谋取非法利益,杨某甲(已判决)、谢某某(另案处理)除了用挂靠的江西*甲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外,还联合了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甲(已判决)、胡某乙(另案处理)、倪某某(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支付每家公司介绍信费用的方式,借用了江西*乙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丙建设有限公司、*甲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戊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资质,以多家公司的名义参与了赣州**道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投标的具体事宜由杨某甲操作,同时租借公司资质所需费用、制作标的费用、投标保证金利息、到现场开标所需费用等也由各被告人各自承担。2017年6月份,刘某某联系了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支付给该公司5000元挂靠费,并将该公司与南昌**工程有限公司、*乙建设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联在一起报给了杨某甲围标赣州**道路工程项目。

2017年7月11日开标后,江西*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42270434.95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

中标后,杨某甲打算买下该项目与别人合伙施工建设,江西*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不同意将该中标项目转手,要求由江西*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导承建该项目。杨某乙未与杨某甲协商好如何处理该中标项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场进行施工,杨某甲为此多次组织人员到工地及杨某乙公司进行阻工、闹事,后双方谈好杨某乙以中标价8个点约33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项目。杨某乙分两次共转账200万元卖标款给杨某甲,剩余卖标款尚未支付。杨某甲在收到卖款后,其中100万用于经营开支、偿还个人债务,另100万元按每家4万元分给一起参加围标、串标的人员。2018年2月14日,杨某甲转账40万元卖标款(含倪某某的一家公司的卖标款)给刘某某。2018年3月2日刘某某退回杨某甲354500元。

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了杭州**建设集团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分得违法所得4万元。2019年7月17日,刘某某到龙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同案犯杨某甲、胡某某、胡某甲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挂靠杭州**建设集团公司的资质,采取多人联合组织多家公司参与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42270434.95元,分得违法所得4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刘敏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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