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号***房,住五华县**镇**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达到其所在或代表的公司在相关工程项目中中标的目的,经事先联系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以支付陪标费用的方式串通投标,中标工程项目达570多万元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经事先联系广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3间公司,以支付陪标费的方式,在五华县**镇**地加油站至**大道的道路升级改造监理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相互串通,后由其所在的****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2863100元中标。
2、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事先联系深圳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3间公司,以支付陪标费的方式,在五华县安流镇***加油站至**大桥的道路升级改造监理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相互串通,后由其所在的北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1086840元中标。
3、2018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事先联系东莞市**监理工程有限公司等4间公司,以支付陪标费的方式,在五华县安流镇****村创建社会主义示范村建设监理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相互串通,后由其所在的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1424756元中标。
4、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事先联系悉地(苏州)****顾问有限公司等3间公司,以支付陪标费的方式,在五华县**镇****湖旅游专线公路支线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相互串通,后由其代表中国**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以400000元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书证;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相关工程项目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雄彬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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