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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黄某甲等3人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6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李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陈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合伙制作一个付费观看色情直播和色情电影的手机APP网络平台,该平台创立后先后命名为“小某某魔盒”、“V客”、“UR box”、“Max”、“Green”、“Rose”、“Color”。陈某某、周某某通过招募代理,贩卖该平台卡密进行牟某,部分下级代理贩卖卡密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2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上述手机APP网络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QQ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某。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共贩卖月卡、季卡合计约400张,牟某约6000元。

2.2018年3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上述手机APP网络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某。至案发,被告人黄某甲共贩卖月卡约20张,牟某约500元。

3.2018年1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上述手机APP网络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QQ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某。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月卡约20张,牟某约400元。

2018年4月5日至15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MAX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86段视频文件,经鉴定有183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2018年5月1日至23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GREEN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68段视频文件,经鉴定168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2018年5月27日至7月11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ROSE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22段视频文件,经鉴定有121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经司法鉴定,从数据库wangpan下载链接中去重固定视频文件1624部,其中1563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微信截图、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甲、赵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李某某以牟某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拘役2-4个月,并处罚金1000-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宓静叶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1*******、133********、132********;

2.卷宗4册;

3.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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