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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黄某甲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9月4 日22时许,受害人莫某某、谭某某等人于在徐某某**酒店门口等人时,黄某乙(另案处理)看到莫某某、谭某某不顺眼就进行谩骂并殴打,还指使同来的吴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对上述被害人进行随意殴打,致受害人莫某某、谭某某受伤。经鉴定,莫某某、谭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二 、郑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向何某甲(另案处理)讨要七星彩票私彩票奖钱,2018年9 月份,郑某某带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到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廖某某(系何某甲母亲)的家宅讨债,在讨债过程中,刘某某与廖某某发生争吵。2019年2月1 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等人又到何某甲寥宅要债,又遭到廖某某谩骂。到了2 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了报复廖某某,开一辆丰田皇冠车带领被告人黄某甲持枪击坏廖某某二楼窗户的三片玻璃。经鉴定,被损坏的玻璃价格为52元。案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02月0 3 日投案,并上缴射钉枪一支。经鉴定,该射钉枪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子弹;2.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共同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枪支仍然非法持有,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逐被告人黄某甲的刑事责任。本案系恶势力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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