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单位岳阳*甲医院有限公司(原岳阳*乙医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单位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广场**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毛某某,性别女,1970年**月**日出生,联系方式:1357419****。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号。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汨罗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路。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汨罗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8月13日由汨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将该案退回汨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和黄某甲共同开办了岳阳*乙医院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任董事长,被告人刘某某任总经理,后该医院与岳阳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及岳阳市岳阳楼区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确定岳阳市*甲医院为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2014年12月,岳阳*乙医院正式开始营业,为了吸引人来*乙医院看病,被告人刘某某和黄某甲决定利用医保报销来吸引患者就诊,只要有医保卡,不收取病人的住院门槛费和自付部分费用,并安排该医院市场部主任被告人管某某带领市场部成员对外宣传时宣称:只要患者带医保卡到岳阳*乙医院,医院就帮你做检查,不收取任何检查费用,入院住院交的“门槛费”也会在患者办理出院手续的时候,以慰问金的名义全部返还给患者”。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和黄某甲要求医院医生将在院病人的医保报销额度全部做满,不要“浪费资源”。并将医院医保报销的事情全部交给医保科科长文某甲负责,要求医院各科室全力配合文某甲的医保报销工作。为了将患者的医保报销额度做满,该院医生按照指示采取虚开药品和虚报理疗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某甲由于与被告人刘某某产生矛盾,从而退股,不再参与岳阳*乙医院的经营和管理,自此被告人刘某某开始独自经营管理*乙医院。由于岳阳*乙医院被岳阳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市医保决定于2018年3月26日终止与岳阳*乙医院的医疗服务协议。为了能够继续签订服务协议,2018年7月13日岳阳*乙医院有限公司更名为岳阳*甲医院有限公司。
经审计: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岳阳*甲医院(原岳阳*乙医院有限公司)多申报医保基金补偿共计682111.23元,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多申报医保基金补偿金额为673435.46元;2017年8月至11月理疗多申报医保基金补偿为8675.77元。2015年年底之前(即被告人黄某甲退股之前),岳阳*甲医院(原岳阳*乙医院有限公司)多申报西药和中成药医保基金补偿为645751.35元。多申报的医保基金用于了医院的日常经营。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缴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黄某甲退缴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笔记本记录情况、服务协议、医院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文某乙、周某某、高某甲、高某乙、许某某、李某某、闵某某、张某某、柳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同案人文某甲、管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湘金会审字(2019)第929-1号专项审计报告及附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岳阳*甲医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利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主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岳阳*甲医院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步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964****;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7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4册。
3.现暂扣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黄某甲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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