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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黄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街**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的一天,黄某某和刘某某二人提出买枪来打鸟,刘某某就在淘宝上面搜索“射钉枪”,接着屏幕上就弹出一个名称叫“射钉枪”的微信号,刘某某就加了名称叫“射钉枪”的微信,和对方聊天,聊天过程中得知可以打钢珠的射钉枪要850元一只,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50给刘某某,刘某某向卖家付款,过了三四天左右,陆续就收到组装射钉枪的部件,黄某某、刘某某二人把枪支组装好用枪去山上打鸟。2016年10月18日,黄某某去回龙村打鸟的过程中被大兴派出所查获。2016年10月27日,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黄某某购买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填充物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

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

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违法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

检察官助理:陈祥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刘某某电话:1501238****、17874132125;黄某某电话:1838707****、1592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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