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福建**贸易有限公司**,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同年6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福建**贸易有限公司**,出生地福建省宁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村**号,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8月28日、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1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入职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成为**后调入福建**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入职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两人均为张某某(另案处理)团队下的**。
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等人在团队主任张某某的带领下开展业务。在日常工作中,刘某甲、黄某某等人负责从公司提供的大量公民信息里,挑选经济条件好、有房有车,年龄在35至50周岁的中年女性,以加错人、朋友介绍等为由将对方加为微信或QQ好友,然后冒充做红酒生意、市政工程等成功人士并配以张某某等人的照片,与对方聊天,拉近彼此之间的关系,获得对方好感,再以投资外汇赚钱,发送虚假炒外汇盈利截图等方式,引诱对方产生投资外汇的兴趣,最后以推荐经理、指导老师为由推送给张某某,张某某接到业务员推送的客户后,自称是客服经理,向客户发送泰得金控公众号,介绍泰得金控是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的认证外汇服务商,也是美国全国期货协会注册会员,所有客户资金均存入盛宝银行的隔离信托账户等虚假信息,取得客户信任,诱导客户进入泰得金控平台投资,然后通过远程操作、发送客户端等方式帮助客户在电脑、手机上下载泰得金控软件,指导客户填写开户信息,再通过作为客服专员的陈某某(另案处理)与平台公司客服对接将客户相关信息发送至平台公司邮箱内,通过平台公司操作使客户在交易平台上开户。最后张某某以介绍专业指导老师帮助指导炒外汇赚钱为由将客户推送给林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再冒充“易老师”,通过大概率分析行情指导客户买涨买跌、设置止盈止损点以及不断引导客户操作达到不让客户出金,获取客户亏损金和大量手续费的目的。在客户亏损后,产生不稳定情绪或者要求出金的情况下,与业务员、分析师林某某相互配合,编造“还有一批好的行情马上要来”、“加金可以更换更好的指导老师”等虚假信息对客户进行安抚、劝阻客户出金,并不断引诱客户加金炒外汇,达到获取客户亏损金、手续费的目的。
在福建**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张某某带领的由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等组成的团队,通过虚拟国际外汇交易平台及服务,彼此相互配合,通过隐瞒不具备外汇交易资质的真实身份、客户投资资金未流入国际外汇市场、客户与会员公司对赌等真实信息,采取冒用虚假身份、发送虚假信息等方式诱骗,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刘某甲怂恿被害人胡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田某某、何某某投资,参与团队骗取人民币353147.96元;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怂恿被害人刘某乙投资,参与团队骗取人民币98739.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刘某乙、何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涵信[2018]司会鉴字第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向东
代理检察员:王国胜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8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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