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刑检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春****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地产公司售楼处财务部职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乡派出所,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栋*单元***室。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乡派出所,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栋*单元***室。
以上两名被告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2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逮捕。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长春****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地产公司售楼处财务部收银员,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在被告人黄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款项以手机转账的方式转到其和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合计人民币567800元。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刘某某账户里的钱是公款而将钱用于网络赌博、网络游戏、偿还网贷及二人的日常生活消费,至今未还。
2019年1月31日,****公司发现公司账户上缺少人民币56万余元,委托公司行政总监张某某报警。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被传唤到浦东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公司代表张某某的陈述;
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利用刘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刘某某所在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丹
2019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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