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住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住厦门市集美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及值班律师洪顺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D*****号轻型普通货车,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食品有限公司内泡面厂房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厂门口的46片钢化玻璃盗走,价值共计人民币572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于2020年6月5日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000元,取得谅解,并于同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D*****号轻型普通货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漳州台商投资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726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顺珠
检察官助理:吴静婷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1369691****)、黄某某(1896526****)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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