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69********,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未央区**小区。因涉嫌伪证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1********,汉族,专科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青羊区**街**号。因涉嫌伪证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波田、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宁乔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5日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的丈夫罗某某(曾用名吴某某,已提起公诉)因涉嫌诈骗李某甲(另案处理)和姚某某(另案处理)480万元,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罗某某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罗某某被逮捕后,被告人刘某某为帮助罗某某逃避法律制裁,找到罗某某诈骗案的被害人李某甲,声称如能免除罗某某的刑事责任,其愿出卖房产以退赔李某甲的经济损失,随后二人商议通过向办案机关谎称“罗某某于案发前已向李某甲、姚某某交付一批价值高于500万元的玉石”的方法为罗某某减轻罪责,并各自筹借珠宝玉石、首饰进行价格鉴定。李某甲随即将此事告知姚某某,姚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8月5日,李某甲、姚某某向长垣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撤案申请书、谅解书,谎称案发前罗某某已经偿还二人价值600万元的玉石,要求撤案。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甲用向朋友、珠宝店借用的玉石、首饰进行拍照,并携带照片到四川省成都市找到其同事被告人黄某某,请求黄某某帮助其出具虚假鉴定结论。被告人黄某某碍于同事关系,利用其在四川**古玩艺术品鉴定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影响力,在委托单位长垣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未到场、鉴定人员未见到被鉴定首饰原物的情况下,出具了玉石总价值502.8万元的虚假鉴定结论。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收取23000元的鉴定费用,并将其中的11000元据为己有。
因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向办案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罗某某,导致罗某某诈骗案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2日三次召开检察委员会对罗某某诈骗案审议,干扰了检察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罗某某诈骗案于2019年12月12日向长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玉石、首饰等照片;
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四川**古玩艺术品鉴定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庄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作为罗某某诈骗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宝峰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未央区**小区,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青羊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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