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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社区**组。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6日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6日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用自己本人身份注册湖南**建材有限公司和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湖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和湖南**传播有限公司,在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在长沙市内的银行开设对公银行账户,先后将上述4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以每套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姚某某(另案处理),共计获利人民币2400元。

2.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湖南省湘潭市、福建省厦门市等地先后用自己本人身份注册贵州**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子商务有限公司、湘潭**贸易有限公司、 湘潭**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在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在银行开设对公银行账户,先后将上述8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卖给他人,共计获利人民币约63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用自己本人身份注册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广告有限公司、湖南**服装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在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在长沙市内的银行开设对公银行账户,先后将上述6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以每套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姚某某,从中共获利人民币2400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账号信息、公司信息查询资料、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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