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路**院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路**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8月8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7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刘某甲、张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沅江市****加油站加油时,因索要加油的发票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伙同被告人张某乙、魏某某、刘某甲、张某丙、程某某(在逃)对加油站的人员进行殴打,将受害人汪某某、唐某某、张某丁三人打伤。经鉴定,汪某某、唐某某和张某丁三人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
二、开设赌场罪
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与陈某甲、龙某某、胡某某、张某丁(均已被起诉)等人在益阳市**区**镇“**”茶楼以“扳坨子”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以“抽水”的形式非法获利三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乙于2019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6月3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6月10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丙于2019年7月3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乙、王某甲、刘某丙、龙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张某丁、徐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汪某某、唐某某和张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魏某某、刘某甲、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魏某某、刘某甲、张某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靖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刘某甲、张某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张某乙现被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附视频光盘1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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