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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高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10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小区*排**号,现住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现住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高某某、多某某(已批捕),夏某某在中捷**区“**”门前喝酒,期间刘某某等人无辜调侃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与其妻子赵某某先后来到“**”门前,张某某与刘某某、宋某某、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多某某调戏赵某某,后刘某某、宋某某、高某某等人持凶器将张某某、赵某某打伤,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刘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已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证人夏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吴某某、许某某、吴某甲、张某甲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8.监控录像一份;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闫文成

202011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监控录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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