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1********,汉族,中专文化,原南京**汽修厂员工,住本市六合区**街道**苑**栋**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营**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2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402283812,汉族,高中肄业,原南京**汽修厂员工,住本市六合区**街道**苑**栋**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钱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在承接修理他人汽车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江宁区**路**号**汽修厂附近等地伪造机动车单方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金。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受钱某某指使,多次参与伪造机动车单方交通事故。其中刘某某参与6次,帮助钱某某诈骗金额为8257.35元,马某某参与6次,帮助钱某某诈骗金额为8735元。
被告人马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报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保险理赔记录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陆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六合区**街道**苑**栋**室;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六合区**街道**苑**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