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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马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04年1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元;2008年4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12月12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镇**村**区**排**号,个体。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12月12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镇东**村**区**排**号,个体。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12月12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闫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巷**小区**号,个体。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镇**村**区**排**号,个体。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乡**村**区**号,个体。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马某某、谷某某、闫某某、冯某某、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0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和顾某某(系刘某某之妻)多次从陈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每包10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毒品安钠咖(俗称“片片”)约817500克,并将毒资32697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人仝某某(系被告人陈某某之妻,另案处理)。后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包150元至2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某某、冯某某、马某某、谷某某、闫某某等人,并通过微信“水晶”(顾某某的微信昵称)收取冯某某、马某某、谷某某、闫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栗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支付的毒资以及何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栗某某、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现金支付的毒资,共计20余万元。

2.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顾某某与刘某某驾驶晋F****9黑色桑塔纳先后多次前往山阴县**村以150元至200元一包不等的价格将毒品安钠咖出售给被告人马某某和谷某某。

3.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从被告人刘某某手中以每包220元的价格(每包重约半斤)购买了43300元的毒品安钠咖,后在其经营的小卖部以每包280元或者10元1小包(25颗)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高某某和章某某等人,共从中获利10000余元。2019年11月23日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小卖部查获毒品安钠咖一瓶(白色瓜子状,重5.626克)予以扣押。

4.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谷某某从被告人刘某某手中以每包150元至240元不等的价格(每包重约六两)购买了7040元的毒品安钠咖,后在其经营的小卖部以1元3、4颗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高某某和王某某等人,从中获利1700余元。2019年11月23日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小卖部查获毒品安钠咖一包(白色药片状,重4.15克)予以扣押。

5. 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闫某某从被告人刘某某的手中以每包200元至220元不等的价格(每包重约七两)先后购买了92500元的毒品安钠咖,后在其经营的小卖部以每小袋5元(25颗)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人,从中获利20000余元。2019年11月4日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小卖部查获毒品安钠咖两包(白色药片状,重239.2克;白色瓜子状,重159.858克)予以扣押。

6.2018年8月份开始至今,被告人冯某某从被告人刘某某手中以每包240元至340元不等的价格(每包重约六两)购买了4400元的毒品安钠咖。后在其经营的麻将馆以每小袋10元(25颗)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樊某某和武某某等人,从中获利1000余元。2019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当场从其麻将馆查获毒品安钠咖五包(白色药片状,重654.7克;白色瓜子状,重652.33克)予以扣押。

7.2018年8月份至今,被告人何某某从被告人刘某某手中多次以每袋230元的价格(每袋重约八两)购买毒品安钠咖50余袋,后在其经营的小卖部分装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张某和张某某等人,共从获利10000余元。2019年11月23日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小卖部查获毒品安钠咖214.33克予以扣押。

8.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王某某从被告人刘某某手中以250元的价格(每袋重约七两)购买了毒品安钠咖两包,后在其经营的超市又以5元1小包(20颗)的价格卖给去超市购买烟酒的零散顾客,从中获利100余元。2019年11月23日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小卖部查获毒品安钠咖40颗(白色药片状,重10.944克)予以扣押。

9.2019年6月份至11月份期间,罗某某从被告人刘某某手中以每袋200元的价格(每袋重约八两)购买了毒品安钠咖60袋,后在其经营的**超市以10元1小包(20颗)的价格,卖给去超市购买烟酒的零散顾客,从中获利。其得知被告人顾某某的信息后,将购买的九包多毒品安钠咖烧掉。

10.2019年1月份开始,郭某某分8次在被告人刘某某手中以170元的价格购买了11490元的毒品安钠咖11380.845克。 后在其经营的小卖部以5元一小袋(18颗)的价格出售给武某某、乔某某等人,从中获利2855元。2019年11月28日公安人员当场从其经营的小卖部查获毒品安钠咖14包(白色瓜子状,重71.435克)予以扣押。

11.2018年8月份,栗某某从被告人刘某某手中以17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包毒品安钠咖(每包约300颗)。2019年9月底,栗某某从被告人刘某某手中分别以7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包毒品安钠咖(每包重约六两),后在其经营的**便利店以1元3-5颗的价格出售给在便利店消费的顾客,从中获利400余元。2019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当场从其便利店查获毒品安钠咖一袋(白色药片,重7.32克)予以扣押。

12.2019年6月份开始,白某某先后从被告人刘某某手中以每包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包毒品安钠咖(每包重约半斤),其购买的毒品安钠咖大部分自己吸食了,有一部分给了到其所开麻将馆的人。2019年11月23日公安人员当场从其麻将馆查获两包(白色药片,重84.662克)予以扣押。

经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马某某、谷某某、闫某某、冯某某、何某某等人处扣押的疑似毒品安钠咖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谷某某、冯某某、闫某某、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系毒品再犯。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马某某、谷某某、冯某某、闫某某被监视居住,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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