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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马某某持有假币、变造身份证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号,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室出租房。被告人马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持有假币罪、变造身份证件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镇**组**号,现住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室出租房。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假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持有假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持有假币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4日至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已另案处理)三人预谋使用冥币当流通中的人民币骗人,一起到云南省弥勒市预备实施诈骗犯罪,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准备购买假人民币的买方,先使用真人民币给别人获取信任,最后交付假人民币和冥币完成交易,后未成功。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租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室,由刘某某交纳现金人民币1000元支付房屋的租金和押金,后马某某、刘某某两人共同搬入该房居住。2019年9月24日,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室出租房内,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非法持有正、反单面机制半成品人民币340张,共计人民币34000元,被抓获。经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系机制假币(半成品)。

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用本人照片伪造、变造了驾驶证号为3701041970********姓名为张某某、驾驶证号为3701231970********姓名为王某某的两本驾驶证。经云南省公安大数据综合应用服务平台查询,“王某某”、“张某某”两本驾驶证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与对应真实人员信息一致,照片不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面印有100元面值人民币正面图案半成品假币191张、单面印有100元面值人民币背面图案半成品假币149张、2015版本100元面值人民币真币520张、2005版50元面值人民币真币98张、A4纸1沓、包装纸1沓、打印机1台、内有马某某本人照片名为“张某某”、“王某某”驾驶证两本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搜查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云南公安大数据综合服务应用平台查询情况、租房信息登记表、收据、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6.辨认笔录:证人许某民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现被告人刘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非法持有假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伪造、变造他人驾驶证两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瑞凤

2020年47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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