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二组7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198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租乘吴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兰陵县向城镇马于沟村一敬老院附近时,刘某某、马某某用胶带捆绑吴某某后对其实施威胁恐吓,抢走吴某某的黄金手链一条、OPPO手机一部和现金2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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