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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马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街**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栋 **,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春桂,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街**号**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2019年9月5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

辩护人肖林安,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起,被告人刘某某和马某某利用“蝴**”、“小**”、“花**”等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淫秽表演并赚取利润。被告人马某某首先在“蝴**”、“小**”、“花**”等网络直播平台创建普通直播间,通过普通直播间和观众互动聊天,寻找想观看淫秽表演的观众,并叫想观看淫秽表演的观众在直播间刷“跑车”等礼物打赏。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将刷“跑车”的观众拉进其建立的QQ群内,并把加密直播间的账户和密码在群内公布,群成员进入加密直播间观看被告人马某某和刘某某的直播淫秽表演。被告人刘某某不定期的向网络直播平台申请提现,网络直播平台根据被告人在平台账户上显示的礼物折算成现金提现到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中。经对银行流水进行统计核对,账号为11022202010********的工商银行账户自2018年5月16日起有累计52天共计59笔直播获利入账记录,累计金额155299.38元;卡号为6222624260*******的交通银行账户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被查获时止有累计68天共计91笔直播获利入账记录,累计金额246604.15元。经统计,被告人刘某某管理的QQ群成员为201人。 

举报人高某某是“蝴**”、“小**”等直播平台的注册观众,2019年7月,其在位于深圳市坪山区**村的住处通过“蝴**”、“小**”等直播平台观看直播视频,期间发现有直播淫秽表演遂向公安机关举报。民警对举报人手机录制的刘某某和马某某的直播视频和被告人刘某某在QQ群内发的视频予以提取,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发在QQ群内的37部视频为淫秽视频,被告人刘某某和马某某的直播表演视频1部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六部、银行卡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直播账户注册信息、银行账户注册信息以及交易流水、QQ群账号以及成员截图、QQ分享淫秽视频截图、聊天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以牟某为目的,通过网络直播淫秽表演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淫秽表演场次达到100场次以上,违法所得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QQ群成员(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传播的视频文件37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初云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保证人马某甲,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6部、银行卡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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