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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顾某某等虚开发票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三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8********,汉族,本科文化,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90********,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0********,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村**组,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镇**村(8)彭家浜12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发票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和同年3月1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祁某某、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李虎(另案处理)在经营上海**服务中心的过程中,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 经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祁某某、朱某甲介绍,通过上海**服务中心为张家港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入账,涉案发票金额共96万余元人民币。2019年12月,张家港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对涉案发票作纳税调整,挽回所造成的损失。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祁某某、朱某甲自动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顾某某提供的《缇香、镜湖湾制作清单》、《合作协议》、《渠道佣金结算单》等书面材料,证实涉案的发票系虚开及相关金额情况。

2. 证人汤某某、朱某乙的证言及提供的涉案普通发票的复印件、缇香镜湖湾广告制作合同,张家港东方置业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及记账凭证,证实虚开发票的份数、金额和入账情况。

3.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李虎向张家港东方置业公司实际开具过发票。

4.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同案关系人李虎向法院提交的工人名单中曹灿等人从未去过张家港从事广告业务工作。

5. 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茸奥广告制作中心农商银行卡明细、同案关系人李虎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卡明细,证实张家港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将涉案款项转帐至上海**服务中心后,由李虎取出的情况。

6. 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祁某某、朱某甲的陈述及供述,证实虚开发票的事实经过。

7. 公安机关出具侦破经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8. 公安机关提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顾某某、朱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顾某某、朱某甲、刘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顾某某、朱某甲、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祁某某、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祁某某、朱某甲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蝶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祁某某、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四册(与李虎案件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材料》四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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