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桂林市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1242001********,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林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1212001********,壮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镇**村**队**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苏某某(另案处理)为开展诈骗活动,让被告人刘某某为其收购他人手机卡、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银行U盾。从2019年7月开始,刘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让被告人韦某某为其介绍他人办理,韦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共介绍被告人黄某某及罗某某、翟某某、李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忙办理,办理成功后,将手机卡、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银行U盾卖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共办理成功3套,获取经济利益16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因案发未获得经济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材料、扣押材料、提取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材料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某某**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07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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