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0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县**村**屯**号。2019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兴荔路38号楼下,趁无人留意之机盗窃被害人向某春一辆黄色鬼火款女装摩托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960元)。案发后,已缴回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龙泉东路109号门口,趁无人留意之机盗窃被害人王某一辆白色鬼火款女装摩托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3、2020年5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龙泉东路109号门口,趁无人留意之机盗窃被害人蔡某一辆紫色鬼火款女装摩托车。
4、2020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创业西路丽佳百货门口,趁无人留意之机盗窃被害人林某发一辆黑色东毅牌女装摩托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590元)。
2020年5月23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摩托车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向某春、王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摩托车一辆,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视频光盘九张随案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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