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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靳某某非法拘禁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年25岁,生于1993年**月**日,甘肃省庄某某人,身份证号码为6227261993********,家住庄某某**乡**村**社**号,农民。2015年08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庄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庄某某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侯审。

被告人靳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年23岁,生于1995年**月**日,甘肃省庄某某人,身份证号码为6227261995********,家住庄某某**乡**村**社**号,农民。2016年12月1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庄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庄某某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庄某某**区“**烤吧”吃东西时碰见陶某某,刘某某便向陶某某索要欠款,因该陶没有钱,刘某某便将陶某某叫到自己驾驶的车上让其找钱,陶某某在车上打电话借钱未果,刘某某便驾车和靳某某、张某某一起带着陶某某在县城乱转了几圈,后又在庄某某**附近接上魏某某,之后几人驾车到**镇的一个山上,停下车后刘某某把陶某某从车上叫下来,再次向其索要欠款,该陶说自己没钱,张某某便上前将陶某某踏倒在地,刘某某、靳某某又上前和张某某一起对陶某某拳打脚踢,后被魏某某拉劝开,陶某某提出要去县城找人借钱还给刘某某,于是刘某某又驾车来到了庄某某城,其将张某某和魏某某送回家后,因陶某某仍未找上钱,便又和靳某某一起将陶某某带到自己的出租房内不让其离开,11月25日11时许,几人起床后,刘某某再次要求陶某某找钱,该陶提出去其姑姑家借钱,刘某某便打电话叫来苏某某(未到案),后驾车和苏某某、靳某某一起带着陶某某来到庄某某**乡**村**社陶某某姑姑贺某某家中,因陶某某表哥郑某某不在家中,陶某某没有借到钱,刘某某叫陶某某跟自己走时,陶某某不愿离开,刘某某遂在陶某某身上踏了几脚,脸上打了几巴掌,后和苏某某、靳某某强行将陶某某拉到车上,驾车来到庄某某**村一山上,之后刘某某将陶某某叫下车并抽掉陶某某的腰带,用腰带在陶某某的身上打了几下,同时苏某某捡起一树枝在陶某某的身上抽打了几下,后陶某某答应刘某某自己再想办法找钱,刘某某便又驾车返回县城,并打电话叫来了张某某,陶某某在县城找钱未果,刘某某便又驾车返回庄某某**村的山上,下车后刘某某继续催促该陶找钱,期间在陶某某身上打了几拳,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陶某某手中的矿泉水瓶打掉,苏某某用树枝在陶某某的身上打了几下,至19时许,陶某某仍未找上钱,刘某某便驾车带着陶某某返回县城,几人吃了一顿饭后,又将陶某某带到自己的出租房内,让陶某某想办法找钱,期间刘某某、靳某某、张某某用绣花针在陶某某的身上扎了几下,至22时许,陶某某仍未找上钱,刘某某便给陶某某父亲打电话说了陶某某欠钱的事情,陶某某父亲答应贷款给刘某某还钱,刘某某等人才驾车将陶某某送回**乡**村**社家中。刘某某伙同靳某某等人将陶某某非法拘禁持续23小时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裤腰带1条;2.书证: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非法扣押、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红霞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5205****);

2.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9336****);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皮带1条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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