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雷某某重婚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镇**家园**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镇**家园**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雷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高某某、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 年8月2日,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女。2017年雷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认识,刘某某知晓雷某某已婚身份。2018年刘某某与雷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6月开始二人以夫妻名义租住在重庆市江北区**镇**家园**栋**号共同生活,同年9月29日生育一男孩。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日,犯罪嫌疑人雷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的户口信息登记表,病例记录、出生证明登记表,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雷某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雷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江北区**镇**家园**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三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