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41900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石碣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自报),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10211985********,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乡**村**村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2时30分许,被害人魏某某在东莞市东城区石井**KTV喝完酒后,准备离开时到被告人雷某某停放的白色丰田小车旁撒尿,随后被到场的雷某某与及同行的被告人刘某某发现。雷某某、刘某某随后与魏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雷某某、刘某某与魏某某扭打一团并同时倒地。双方倒地扭打过程中,魏某某将雷某某左手掌咬伤,并致刘某某右手小指指骨骨折。随后双方被旁人劝开,后魏某某准备坐车离开时,被刘某某拉下车。之后刘某某将魏某某摁倒在地上继续殴打。过程中,雷某某一人走过来对倒在地上的魏某某头部连踹了两脚,两人造成魏某某头部、胸部、嘴唇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案发后,双方均到医院治疗处理伤口。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魏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刘某某、雷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3日12时许、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先后主动到东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录像,鉴定书,物证一双高跟鞋,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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