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街组**号。2018年5月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16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华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陈加文: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组**号。2018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16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华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宁州派出所刑侦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单独窜至通海县**街道东苑小区停车场将阚某某的一辆白色雅马哈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之后通过“**”二手车平台与汤某某谈好价后,通过**物流将该车以3220元销赃给汤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20元。
2.2019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单独窜至通海县秀山街道**医院旁土地局院内将岳某某的一辆白色雅马哈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同年3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二手车平台与王某某谈好价钱,安排陈某将摩托车骑至玉溪假冒吴某某之名通过**快递将该车以2200元销赃给王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20元。
3.2019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单独窜至华宁县**街道“**”饭店门前,将杨某甲的一辆蓝色雅马哈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通过“**”二手车平台以2800元销赃给四川达州的徐某某,后徐某某再次卖给张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4.2019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窜至华宁县**街道**租车行门口,将奎某某的一辆棕黑色雅马哈牌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3月12日被告人陈某通过“**”二手车平台以2200元的价格销赃给钱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5.2019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窜至华宁县**街道**乡**幢**号处,将李某甲的一辆棕色雅马哈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3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二手车平台与郑某某谈好价钱后,安排陈某将摩托车交给郑某某并收取赃款3600元,其中刘某某分赃得币3400元,陈某分赃得币2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60元。
6.2019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窜至华宁县**街道**生活区楼下,将杨某乙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于通海县廉租房小区被华宁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60元。
7.2019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窜至华宁县**街道三角公园旁**客栈门口,将李某乙的一辆蓝色雅马哈牌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于通海县廉租房小区被华宁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芝
邱春良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现羁押于华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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