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8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广州市***镇**花园**路**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东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现住东莞市**镇**区**路**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月4月开始,刘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在未取得宽带运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中堂镇架设宽带给他人使用。刘某某先以广州**科技有限公司、陈某丙、黎某某等名义,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开设宽带账户,然后购买网线、电线、路由器、交换机、机箱等物品,印制开宽带的宣传单,再由陈某甲、陈某乙在东莞市中堂镇江南村街上发放宣传单。接到客户的电话后,陈某甲、陈某乙携带工具上门架设宽带并调试。客户与陈某乙、陈某甲签订协议书,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费用转给陈某乙、陈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收到资金后转给刘某某。刘某某等三人共帮431个客户开通宽带,非法经营金额共121460元。2018年3月26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镇**村**号公寓**房内抓获陈某乙。2018年3月27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停车场抓获刘某某。2018年3月27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镇**村**号公寓**房内抓获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李明慧等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法,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郁彬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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