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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四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某, 女, 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79********, 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 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0********, 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某区**街道**村**组租房(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 男, 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9221962********, 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某区**镇**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值班律师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4 月,刘某某在未获得“  ”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许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未经授权的带“ ”标识的水泥包装袋,灌装南方牌水泥后,在苏州市吴某区苏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东吴水泥名义向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等八人销售,非法经营金额达4794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苏州**建材有限公司查获假冒东吴水泥牌包装袋11353个。

2020 年3、4 月,陈某甲在未获得“  ”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刘某某购买未经授权的假冒“  ”商标标识的水泥,以东吴水泥名义向宋某某、李某某等六人销售,非法经营金额达110150元。

2020 年3、4 月,张某某在未获得“   ”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刘某某购买未经授权的假冒“  ”商标标识的水泥,以东吴水泥名义向沈某某、钱某某等五人销售,非法经营金额达75860元。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标有“  ”商标的包装袋、水泥等物证(均系照片);

2. 商标注册证、注册证明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潘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清点等笔录及照片;

6.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晓军

检察官助理 肖凤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谅解函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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