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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新**花园**号楼**室(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泗阳县**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驾车至泗阳县南刘集乡赵陈村李庄组刘石路路边树林里采取弹弓打鸟方式,捕杀鸟类10只,后该10只鸟被褪毛后藏于被告人刘某某家车库冰柜。

2019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驾车至泗阳县南刘集乡赵陈村李庄组刘石路路边树林里采取弹弓打鸟方式,捕杀鸟类22只,后被民警现场查获。

2020年1月3日和2020年1月7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杀的32只鸟类分别为珠颈斑鸠、山斑鸠,属于“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鸟的种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凤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95139****、1385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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