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0********,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住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4********,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住武胜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许,刘某某邀约陈某某共同到武胜县胜利镇自生村11组秧田中用电捕鳝鱼。后因未捕到鳝鱼,二人便前往四川省武胜县胜利镇自生桥村11组的复兴河流域,用电捕鱼。刘某某使用钓鱼岛等离子罗非鱼杀手DYD-38000、型号X6工作电压12.6V电瓶等自制电鱼工具捕获鲤鱼9条,鲶鱼1条,共7.7斤。陈某某使用德赛S-7500W多功能双核电源和超威6-DZM-20电动助力车密封铅酸蓄电池等自制电鱼工具用电捕鱼,后因电瓶缺电未捕到鱼,便在复兴河中帮助刘某某等人撵鱼、捡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违反渔业法规定,使用电捕鱼方式捕获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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