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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居委会**三村**栋**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收押于郴州市公安局监管医院198医疗区,2020年2月14日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郴州市北湖区北湖市场对面**小区楼房**楼。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9日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己的东风雪铁龙小汽车和被告人刘某某、“勇哥”(另案处理)一起来到资兴市准备实施诈骗,并商量好由陈某某负责物色诈骗对象,由“勇哥”充当垃圾站工作人员,刘某某充当银行工作人员。当日8时许,陈某某物色到被害人何某某后,在刘某某、“勇哥”的配合下,用秘鲁币冒充欧元兑换人民币的方式,骗取何某某现金人民币9000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再次来资兴准备实施诈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杨某某、骆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6.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红珍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收押于郴州市公安局监管医院198医

疗区;

    2.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3.刑事侦查卷宗叁册、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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