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69********,汉族,小学肄业,工作单位**建设公司,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城。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羁押期限至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镇**街**号附**号。1989年因犯强奸罪被乐山市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羁押期限至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6********,汉族,初中肄业,工作单位成都市锦江区**路**号**烧烤店,个体工商户业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组**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羁押期限至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5********,汉族,初中毕业,工作单位成都市锦江区**路**号**烧烤店,个体工商户业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组**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羁押期限至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胡某某、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与赖某某、罗某某、朱某某(均在逃)以及陈某乙、陈某丙等7人,在本市锦江区佳宏路168号乐山烧烤店门外吃夜宵时,与被告人胡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互相辱骂。由于赖某某掀翻引发双方斗殴,被告人吴某某持啤酒瓶带领小工与赖某某、罗某某、朱某某对打;被告人胡某某同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扭打。造成被告人胡某某右手指多处划伤、头顶部钝性外伤,经法医学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吴某某前额及头顶部多处头皮下血肿、左侧肩背部及颈部急性软组织损伤及多处皮肤擦伤、右小腿腓肠肌损伤,经法医学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被被告人吴某某摔翻在地,被告人胡某某持烂玻璃杯骑在身上向其头部及手肘部乱戳,致陈全身多处玻璃划伤、右肘部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额顶部头皮裂伤、右耳廓皮肤裂伤、右腕部皮肤裂伤、右手小指肌腱损伤,经法医学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2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胡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相互斗殴,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 红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胡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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