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刘某某,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东方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等6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吴某某、邹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资租下广安区万新二巷150号门市用于开设麻将馆。2020年4月底至6月底,该麻将馆提供麻将机,供他人以打5元一颗的“广安血战戳戳麻将”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等6名股东从中每局(一上午或者一下午或者一晚上)抽钱360元获利,每天抽得钱6个股东平均分配。自该麻将馆开业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吴某某、邹某某、周某某,总共从中获利四万余元,每人从中获利七千元左右。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吴某某、邹某某、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同时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潘某某、吴某某、邹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各自持有的7000元人民币进行了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等6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吴某某、邹某某、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吴某某、邹某某、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吴某某、邹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吴某某、邹某某、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婧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吴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