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陆川县**镇**村**队**号。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6日傍晚,被告人陈某某在陆川县一中后门路边水果摊处,在吕某某的电动车上盗走蓝色红米手机一台。破案后,公安已将手机收缴并返还被害人吕某某。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07元。
2.2019年1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万丈市场处,在冯某甲的电动车上盗走玫瑰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台。破案后,公安已将手机收缴并返还被害人冯某甲。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8元。
3.2019年1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友爱市场处,在丘某某电动车上盗走粉红色VIVO手机一台。破案后,公安已将手机收缴并返还被害人丘某某。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006元。
4.2019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新兴街处,在冯某乙电动车上盗走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台。破案后,公安已将手机收缴并返还被害人冯某乙。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02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盗窃作案4次,盗窃数额共计2683元;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盗窃作案3次,盗窃数额共计18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璐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均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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