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林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27日经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由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次日经该局决定,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27日经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由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次日经该局决定,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阴历2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两人合伙,以3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甲承包的位于新化县**镇**村(原**村)“**”上的山林准备做木材生意。同年阴历6月,刘某某、陈某某两人去新化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砍伐手续,未果。为赚回成本,两人决定要胡某某(运输司机)帮忙喊了张某乙、张某丙对“**”上张某甲承包的山林砍伐。期间,村民张某丁发现其与张某甲山林搭界的山林也被刘某某、陈某某砍伐部分,引发纠纷。刘某某、陈某某为防止其无证砍伐暴露,经调处,两人同意以328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丁承包的山林并签订了协议。同年阴历7、8月,刘某某、陈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又要胡某某喊了张某乙、张某丙对“**”上的山林砍伐,后将砍伐的树木剥皮段桐予以出售,得款27000元。经新化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刘某某、陈某某采伐的公益林地林木蓄积量共计为94.9立方米,出材量共计为63.4立方米。

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主动到新化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8年6月27日,该局扣押刘某某、陈某某赃款人民币各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违法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均系主犯,还应同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曾婧妮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309****),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631****)。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