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东新区**小区**号**号楼**单元**楼**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德宏州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7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村**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庄**号**室。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德宏州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在逃)、许某某(在逃)四人,在未持有合法出入境通行证的情况下,从中国瑞丽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后四人又以同样的方式,结伙从缅甸木姐偷越国境回到中国瑞丽。
2020年6月5日15时许,德宏州公安局民警在郑州市公安局的协助下,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洲小区南门口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2020年6月6日9时许,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庄**楼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三册,光盘二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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