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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99号

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临湘市**镇水泥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陈某某,绰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湘市**镇**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组**号,住临湘市**镇**幼儿园。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临湘市交通局治超大队的执法人员姚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临湘市羊楼司镇油铺村查处一辆超载货车,车牌号为湘******,该货车司机叫沈某某,执法人员表明执法身份、意图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扣押,并要求货车司机将货车开往羊楼司镇五中队,执法人员李某某随车押车,姚某某、钟某某驾驶执法车辆跟车。为了逃避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给货车司机沈某某打电话,要沈某某驾车往湖北省境内逃跑,被告人陈某某则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要其帮忙阻拦跟车的执法车辆。后赵某某驾驶的车辆湘******将执法车辆湘******逼停,造成执法车辆追尾并损坏。刘某某和陈某某驾驶蓝色陆风车辆赶到现场与赵某某一同对执法人员姚某某、钟某某进行拉扯,在拉扯过程中姚某某、钟某某被抓伤,钟某某的手机被摔在地上,最终致使沈某某驾驶的超载货车顺利逃脱。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撞坏的执法车辆湘******维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临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湘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湘******货车逃逸情况说明、临湘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湘市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在妨害公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超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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