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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陆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现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现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陆某甲、陆某丙(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罗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陆某丁(已判刑)、陆某戊(已判刑)、曾某某(已判刑)、蔡某某(已判刑)相互邀约持木棒、钢筋等工具在金平县勐桥乡红桥村委会老新街村民小组陆某己住宅门口公路上将陆某庚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陆某庚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金平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7日对被告人刘某某、陆某甲登记为网上在逃人员进行追逃,后于2019年12月2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棍、铁片、钢筋等物证照片;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陆某辛、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陆某庚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陆某甲及已判决同案犯陆某丙、张某某、陆某戊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陆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陆某甲现羁押在金平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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