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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陆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3********,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5********,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5时许,举报人黄某某称:其发现以微信‘不忘**’(微信号:w601****)的贵州籍男子,有在广东深圳龙岗、东莞一带贩卖毒品的嫌疑,且自愿配合新生派出所抓捕贩毒嫌疑人。在民警安排下黄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称其需要购买300元的海洛因,被告人刘某某称不能当面给海洛因给黄某某,要先转钱,其再把毒品放到一个地方后,让黄某某自己去拿,民警了解这个情况后,就让举报人黄某某通过微信给刘某某转了300元人民币,转钱之后,被告人刘某某让其朋友被告人陆某某将毒品放在东莞市**镇**路**号附近**药店门口,之后被告人刘某某给黄某某发了一个位置(广东省东莞市**路**号附近**药店),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黄某某和民警到达了被告人刘某某发的位置,后黄某某称找不到毒品让被告人刘某某出来交易,被告人刘某某不肯出面,直到21时30分许,黄某某在东莞市**路**号附近的**门口的瓷砖堆放处的角落里找到了一个用白色卫生纸包装好的毒品,黄某某打开之后发现里面装的是毒品,之后黄某某以找不到毒品为由继续微信找被告人刘某某见面交易, 刘某某一直不肯,后让被告人陆某某再去看看毒品在不在,民警发现被告人陆某某之后当场将其抓获,后民警分析研判,于2020年6月16日15时许在广东省花都区**镇**菜市场**楼**房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经鉴定,涉案0.11克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称量、取样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淑君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两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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