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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陆某某敲诈勒索案)_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号。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小六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租住池州市贵池区**巷**号。被告人陆某某因容留卖淫违法行为,于2007年5月被池州市公安局九华路派出所罚款500元。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与被害人宣某某闲聊时被告知自己的女朋友李某某可能生过小孩。刘某某为此很生气,回家后殴打李某某,并将自己和李某某的手机摔坏。被告人陆某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唆使刘某某编造李某某因此事被刘某某殴打致流产的谎言,并让其找宣某某赔钱。刘某某遂找宣某某要钱,并对其进行威胁、恐吓,陆某某则假意从中进行调解,最终宣某某因惧怕分两次一共支付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第一次支付人民币11000元,第二次支付人民币9000元)。事后,陆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宣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具有自首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东凯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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