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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镇**村**号,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2月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闵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7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就原告青州**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视频有限公司、刘某某、闵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8304537.63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2017年7月25日,**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抵押的刘某某、闵某某位于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2017年12月1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188356元,由于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予以回赎该房产,青州市法院下达了拍卖裁定书。2018年9月15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将该房屋于网上拍卖,10月12日,王某某以808082元拍得该房屋。2018年10月13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王某某。2018年11月8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向刘某某、闵某某送达倒业通知书,限相关人员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将该房产及车库内物品清理搬出,交付给买受人王某某,但刘某某、闵某某一直未腾退房屋。2019年4月10日,因其拒不腾退房屋,青州市人民法院对闵某某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司法拘留后,刘某某、闵某某仍然拒不腾退房屋。

案发后,被告人闵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主动腾退房屋并交付给买受人王某某,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函、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执行卷宗、具结悔过书、腾房交接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闵某某夫妇在青州市人民法院多次送达执行文书,且在法院已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俊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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