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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闫某某盗伐林木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现住址张北县****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行政村**,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址张北县**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8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闫某某到张北县公会镇东不拉村东林带内用油锯盗伐杨树16株,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蓄积2.6513立方米,林木总价值1213.72元。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到张北县公会镇东不拉村东林带内用油锯盗伐杨树1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渠振兴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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