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家住韩城市**小区*号楼*楼*户,韩城市新城区**初级中学政教处主任。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家住韩城市**新小区*号楼*单元*楼*户,韩城市新城区**初级中学教师,*年级*班班主任。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检察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其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身为对学校安全和班级安全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尽职尽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管制刀具的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导致2013年11月19日,韩城市新城区**初级中学*年级*班学生严**与*年级*班学生杨**在教学楼发生口角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杨**捅伤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佐证,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倪淑丹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4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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