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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郭某某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街道**大道南路**(户籍地为酉阳县********。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酉阳县********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二人因缺钱花,经商议二人准备通过租车然后置换的方式来换钱花。当月18日13时30分许,郭某某、刘某某利用刘某某女友白某某的驾驶证在酉阳县钟多街道党校附近尤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行”以白某某的名义租赁一辆号牌渝AQ****东风牌小型汽车。次日刘某某、郭某某在酉阳县麻旺镇滨江路附近的“**像馆”内使用白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租赁车辆行驶证后,由刘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二手车”车行老板冉某甲。除去开支后郭某某分得4000元,其余由刘某某分得。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9115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冉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尤某某、冉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郭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高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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