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北省深州市**乡**村**号。2010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路**河北岸工地上,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钳将放置在该处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06元)剪断,剥掉外皮后将铜线以人民币647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人员沈某某(另处),后将赃款化用殆尽。
2019年12月28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郭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线西北侧匝道绿化带内,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钳将窨井内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635元)剪断,剥掉外皮后以2970元的价格卖给上述废品收购人员,后将赃款分赃后化用殆尽。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郭某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许某某、展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发现电缆线被盗的经过。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收购电缆线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梅陇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录像及图侦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郭某某盗窃电缆线的前后经过。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单独以及伙同郭某某实施盗窃的事实。
5.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缆线的价值。
6.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的前科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梅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琼
检察官助理:朱丽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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