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并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街**路**街**号。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吸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帮其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500元支付给被告人刘某某。当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桥下以500元的价格从“涛别”(另案处理)手中购得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而后,被告人刘某某返回至长沙市**街道**村**组**房**楼黄某某家中,将所购毒品交给黄某某,黄某某给被告人刘某某现金50元并邀其一起吸食毒品作为感谢。
2、2019年9月5日上午9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帮其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并将500元现金给被告人刘某某。当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了被告人郭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郭某。被告人郭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陈家湖小区找“志哥”(另案处理)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之后,被告人郭某将毒品送至长沙市**街道**村**组**房**楼黄某某家中,黄某某和被告人郭某、刘某某一起以“追龙”的方式吸食了所购毒品。期间,黄某某给了1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再通过微信转了50元给被告人郭某作为报酬。
2019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在长沙市**街道**村**组**房**楼黄某某家中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郭某的身上查获两小袋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分别净重0.58克、0.68克)及三粒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净重0.29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红色药丸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交易地点指认照片、毒品照片、毒品称重照片;2.毒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重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郭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郭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郭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且曾犯贩卖毒品被判刑后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郭某犯罪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郭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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