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镇**村民委员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西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8年11月21日西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被西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重报,我院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到西畴县****旁边的一五金店内,购买了一把射钉器、一根钢管以及射钉弹和部分铁砂回到家后,在其自家里用电焊机将购买来的钢管和射钉器焊接在一起,致原来的射钉器改造成射钉枪后藏放在其家里。2018年9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从文山回到老家***得知被告人刘某某会用射钉器改造成射钉枪,且其也想拥有一支射钉枪,当天,刘某某便带郑某某到西畴县******旁边的五金店内,购买射钉器和钢管以及一个射钉弹和一斤铁砂,当天拿到刘某某家后,刘某某和郑某某用同样的方法将郑某某的钢管和射钉枪焊接在一起,致原来的射钉器改造成射钉枪。2018年9月8日中午12时许至2018年9月8日16时许,刘某某和郑某某用改造后的射钉枪到**镇**村民委***村小组附近的野外打貂鼠、喜鹊等野生动物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8年10月25日,经文山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郑某某所改造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网上比对查询记录、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等;
2.证人郑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郑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元富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8766****;
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1226****。
2.卷宗2册。
3.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8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补充侦查报告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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