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511X,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园**幢**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361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341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沈某某(另案处理)因朋友胡某某被范某某(另案处理)骚扰一事与范某某在QQ上对骂。后沈某某联系翁某某(另案处理),翁某某经由沈某某与范某某约定在本区东港中学门口斗殴。尔后翁某某纠集同在吃夜宵的傅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范某某纠集刘某丙、巩某某(均另案处理),于当日凌晨2时许先后到达东港中学门口发生斗殴。其间,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范某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刘某甲使用锥形路障击打范某某背部,后因路人报警逃离现场。
经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
2020年1月3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自动至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东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QQ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琤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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