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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42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四川省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镇**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区某街道某村某房内,自己坐庄,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每月共开出11到12期。2018年6月起,被告人郑某某帮助刘某某一起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依法扣押的记录本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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