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高中,无业,住宿迁市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9********,汉族,中专,湛江市**售楼处保安,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售楼处宿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7********,汉族,本科,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门**楼**号。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7********,汉族,初中,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巷**号**室。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华某某、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华某某、邢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其微信或者QQ在网络上对外联系,根据欲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下线的需求,查询相应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下线出售。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其微信号wxid_*****(昵称为“**”)、wxid_*****(昵称为“**”)和QQ号*****(昵称为“**” )在网络上对外联系,根据欲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下线的需求,联系被告人邹某某等上线查询相应的快递收货地址、户籍信息、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下线出售,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6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129元。
2.2020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通过其微信号wxid_*****(昵称为“**”)、wxid_*****(昵称为“**”)在网络上对外联系,根据欲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下线的需求,联系被告人华某某、邢某某等上线查询相应的快递收货地址、婚姻信息、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下线出售,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75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100元。
3.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华某某通过其微信号wxid_*****(昵称为“**”)在网络上对外联系,根据欲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下线的需求,联系上线查询相应的快递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下线出售,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617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953元。
4.2020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邢某某通过其微信号*****(昵称为“**”)、wxid_*****(昵称为“**”)在网络上对外联系,根据欲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下线的需求,联系上线查询相应的房产信息、手机定位、快递收货地址、户籍信息、婚姻信息、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下线出售,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华某某、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华某某、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华某某、邢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华某某、邢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正东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华某某、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