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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邱某某、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广东省东莞市**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暂住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先后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邱某某经营的东莞市**工程净化有限公司在自身没有装修资质的情况下,与**元器件(苏州)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包装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工业坊**号厂房的内部装修工程。后邱某某又代表**公司将吊顶装修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吊顶装修资质的被告人周某某经营的**经营部,并由周某某指定给不具有登高作业资质的被告人刘某某为工地履行合同负责人。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约定,由周某某负责提供吊顶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由刘某某组织工人施工。工程完工后,周某某收取每平方25元的材料费,刘某某收取每平方15元的人工费。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组织被害人胡某甲、工人胡某乙、尹某某来到现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邱某某均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提供登高作业安全保障措施,任由被害人胡某甲站在距离地面约五米高的脚手架上指挥胡某乙、尹某某移动脚手架进行施工。当日15时30分许,脚手架在被移动的过程中发生侧翻,被害人胡某甲坠落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系高坠致多发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16日、7月7日、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先后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工程分包合同、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391348****)、邱某某(联系方式1390260****)、周某某(联系方式1599567****)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所有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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